熱門搜尋: 抽粒加工  塑膠  抽粒  發泡  橡膠  薄膜  POM  LLDPE  塑膠袋   
 
目前位置: 首頁 »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稱為新北市塑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特訂定本組織章程。
 
第四條: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轄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之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項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個體登記事項。
 
九、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及同業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塑膠製品商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於開業後一個月內,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本會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辦理會員會籍資料之變更登記。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至二人為限。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以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第十條:會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舉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末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而喪失其代表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以一權為限。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理監事,其代表經任期屆滿而未經原派會員改派新會員代表後,其理、監事資格,應視同喪失。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執行。
 
第十五條:同業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期限(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時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之罰鍰,所處罰鍰,經催告仍繳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二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該任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候補理事名次,按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選。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由理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壹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並代表本會,以得較多者當選,理事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較多者當選。
 
第廿二條:理事長及理監事之任期為三年,並於當選後之元月一日就職,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本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財務清算人之推選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拖, 會員大會召開時提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廿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監事會經決議准予辭職者。
 
三、連續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兩次者,視為辭職,連續請假兩次, 視同缺席一次。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廿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八條:本會聘雇總幹事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辦理會務,依據政府法令商團體會務工作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及第六項為現任理事、監事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聘任。但於該理事、監事任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辦妥手續,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廿九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按會員業別,分佈地區狀況,分別組織小組。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適時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十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
 
          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臨時會  
 
          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下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以上同意行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財產之處分。
 
四、理、監事之解職。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每六人選出代表ㄧ人)
 
第卅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乙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五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七條:本會之經費入如下:
 
一、入會費:依照常年會總額二分之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標準派員繳納之。
 
三、委記收益。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理監事會員樂捐等。
 
第卅八條:會員退會時,所繳本會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第卅九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一條:本會解散或撤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二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三條:本會會務處理程序及會務工作人員考核辦法另訂之。
 
第四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五條:本章程相關施行細則,由理監事訂定之。
 
第四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首頁 | 關於公會 | 供應 | 會員名單 | 活動報名 | 會務活動 | 組織架構 | 最新消息 | 活動訊息 | 政府各項補助計畫 | 理監事會議紀錄 | 新北塑大事紀